听力残疾儿童教育的课程是围绕教育目标而设置的。课程是实现教育目标的途径和保证6课程也屉教学工作依循的蓝本。
20世纪下半叶,我国聋校的课程设置,曾在三个部不同时期由教育部与国家教育委员会作过规定,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聋生培养目标的要求,也反映了不同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带来的教育理念的变化。
20世纪50年代为第一个时期,分别出现过两种课程设置方案,一种是针对手势教学班的。即《聋哑学校使用手势教学的班级的暂行教学计划》。其课程设置见表5-3。该计划自1956年秋季起逐步在全国聋哑学校中实行。
另一种是针对口语教学班的,即于1957年4月印发的《聋哑学校口语教学班级教学计划(草案)》。其课程设置见表5-4。从这两份教学计划中看不出课程设置上的明显的差别。只是第一份计划将语文学科细分为阅读、看话、作文、语法和写字等科单独设课;第二份计划中增设了一门律动课。
实际上,第二份计划中的语文学科涵盖了8个子学科,即:语文初步、看话、发音说话、识字、语法、阅读、叙述、作文和写字。在这份计划的“关于各科教学的简要说明(草稿)”中把以上8个子学科称作“语文科各项作业”。
因为在课表上并不都单独设课。只有低年级语文科的“语文初步、“语言技能”(“发音说话”的一部分内容)、“叙述”、“自然专课”(由于六年级以下尚未单设自然科.语文科要担负自然科的知识教学任务)可单独进行,其余作业都穿插着进行教学。因此,排列课表时把看话、说话、识字、语法、写字5个作业统称为“语文”。但在教学时每门课都要求既能大体体现出各自的特点,又能使各个作业互相配合。
表5-3聋哑学校使用手势教学的班级的暂行教学计划
表5-4聋夏学校口语教学班级教学计划(草案)



这两份教学计划,由于种种原因,尽管下发时打算“修改后正式下发”,但始终未再修订成正式稿,至1993年被国家教育委员会新制定的《全日制聋校课程计划(试行)》所取代。
第二个时期的课程设置即为1993年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《全日制聋校课程计划(试行)》(见表5-7)。此计划1994年又按新工时进行了调整(见表5-8)。

本课程计划是依据<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,以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、初中课程方案为基础制订的。